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510号

戴东福与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东福,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戴东福,男。被告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天一时代城。法定代表人江钍才,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龙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东福诉被告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天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东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戴东福负担。

审判员  赵生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