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晶芙委托代理人崔红梅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超上诉人俞晶芙、董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经开民初��第01087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俞晶芙、董超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姜元科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朴永胜主审、
审判员张今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晶芙在原审诉称,董超是我家楼下邻居。2013年10月4日晚8时许,我得知自家卫生间及客厅有严重被水冲泡迹象,损失严重,我女儿遂找到董超与之协商解决房屋受损后恢复原状的事宜。董超承认自家装修时将自来水管道破坏,导致我的房屋大面积被水浸泡。2013年10月9日,董超将我的房屋卫生间的吊棚修复完毕,但并未对我家中其他被损坏的物品进行恢复、赔偿。我认为,董超的侵权行为导致我的房屋及物品受损,且未对我提出的恢复,赔偿问题给予正面回应,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应对由此给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超赔偿钢琴维修损失7800元及其他损失7271元。董超在原审辩称,我家装修造成楼下邻居俞晶芙家被水冲泡属实,但我到俞晶芙家查看情况时,两个房间及客厅没有水。当时与俞晶芙确认,洗手间的棚顶由我负责修复,大白由我方负责重新刮。俞晶芙被水冲泡的衣服,装修公司拿去洗了,我不知道原来衣服什么状态,不同意赔偿。卧室正中间的复合地板不同意赔偿,因为卧室没有进水。钢琴受损不是由于漏水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俞晶芙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黔灵湖街5号5幢411号房屋所有权人,董超系俞晶芙楼上邻居。2013年10月4日晚8时许,俞晶芙女儿发现家中卫生间及客厅有严重被水冲泡迹象,遂上楼找董超。董超承认系因家中装修时将自来水管道破坏造成漏水,水流至楼下俞晶芙家中。经双方沟通协商,董超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损失物品清单一份,载明董超承诺赔偿的数项财物损失,并写明钢琴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但事后双方未能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经俞晶芙申请,法院委托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俞晶芙家中因漏水产生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因漏水产生的损失价值为3589元,评估不包括钢琴,董超不承认现场记录内容。后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沈阳市铁西区腾飞翔乐器行调律师栾海军对受损钢琴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结果为:钢琴系因房间水汽太重受潮而损坏,维修报价7800元。另查明,房屋漏水时水没有直接滴到钢琴上。俞晶芙女儿发现漏水后于10月4日晚和10月5日上午对漏水房屋进行一般性清理后离开,之后该房屋一直无人居住。10月9日董超给俞晶芙家更换了卫生间棚顶。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受损财产照片、钢琴维修报价单,损失物品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俞晶芙、董超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董超家中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与俞晶芙房屋被水浸泡财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董超对俞晶芙构成侵权,应赔偿俞晶芙相应损失。关于钢琴维修金额认定问题,鉴定人系专业调律师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双方对其评估资质均表示认可,因此对钢琴修复需7800元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关于钢琴维修费用的赔偿问题,鉴于房间被水浸泡必然会引起房屋内湿度过高,根据鉴定人的经验,房间内湿度过高将造成钢琴受潮损坏的后果,正常情况下本地房间湿度不可能达到足以使钢琴损坏的程度,因此董超家中漏水与俞晶芙房屋受潮钢琴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董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董超提出因钢琴未直接浸水,且俞晶芙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告知���钢琴受损,因此钢琴受损与其无关的抗辩,不予认可。俞晶芙庭审中称,其女儿在发现漏水当天晚上及第二天上午对房屋进行了一般性的清理,卫生间存水量较大,因此当天晚上未予处理,之后因房屋太潮一直未在此居住。根据鉴定人的陈述“房屋漏水如果及时清理钢琴是不会受潮的,如果房间湿度过大,不经过处理,经过一段时间钢琴必定会受到影响。”俞晶芙表示对上述情况亦有所了解。故俞晶芙应该预见到在房屋浸水严重的情况下,即使留有通风缝隙,但不做其他后续处理,仍可能会导致钢琴受损,而俞晶芙未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客观上对钢琴受潮存在一定的过失,据此酌定俞晶芙对钢琴损坏承担50%责任。关于其他财物损失,2014年辽盛评报字(2014)第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俞晶芙因董超侵权遭受除钢琴外其他财产损失3589元��对该评估结果予以确认。俞晶芙提出对面粉、衣服、门框损失数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晶芙钢琴维修费3900元(7800元×50%);
二、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晶芙除钢琴外其他财产损失358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董超负担25元,原告俞晶芙负担160元。宣判后,上诉人俞晶芙不服,以要求董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误工费、房租费、精神损���抚慰金为由,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董超上诉不服,以不应承担钢琴修复费用及地板没有造成损失、面粉损失过大为由,上诉至本院。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董超家中家中装修时,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将楼下俞晶芙房屋及财物浸泡,造成俞晶芙财物受损,董超对俞晶芙构成侵权,应赔偿俞晶芙相应损失。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关于上诉人俞晶芙主张,要求董超承担全部责任问题,俞晶芙在原审时承认其女儿在发现漏水当天晚上及第二天上午对房屋进行了一般性的清理,卫生间存水量较大,因此当天晚上未予处理,之后因房屋太潮一直未在此居住。并对房屋漏水如果不及时清理钢琴会受潮,如果房间湿度过大,不经过处理,经过一段时间钢琴必定会受到影响,而俞晶芙未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原审据此酌定俞晶芙对钢琴损坏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俞晶芙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房租费问题,上诉人俞晶芙并没有相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俞晶芙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不涉及到精神损害,故其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董超主张,不应承担钢琴修复费用问题,上诉人董超对专业调律师作出的钢琴修复需7800元的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对于责任比例,其不能证明钢琴不是本次发水受损,原审又基于俞晶芙未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酌定双方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董超主张,地板没有造成损失、面粉损失过大问题,上诉人董超对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论无异议,现不举证证明,当时财产受损情况,故其主张亦不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上诉人俞晶芙承担370元,由上诉人董超承担3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元科
审判员 朴永胜
审判员 张今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赫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