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王好勤,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新民,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礼,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魏杰,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好勤、董新民与被告张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好勤、董新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好勤、董新民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勤、董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好勤、董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