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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5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商城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时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