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5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商城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时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