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张慧。委托代理人桑佳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张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9.11元,减半收取为204.56元,由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季立耘
代理
审判员 何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