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肖灵英,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ODEIAGENNARO。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22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6月份工资51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33331.66元,但由于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提出上述银行帐户为被执行人在该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其对该帐户内的银行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并已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案号:(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院对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33331.66元暂不进行分配,待上述案件审结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再作处理。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YX28**、粤Y851**、粤Y851**、粤Y37D**、粤YDR8**、粤YZ40**的小型汽车六辆,其中车牌号为粤YX28**的小型汽车一辆正由本院另案【案号:(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29号】扣押及处理,其余五辆车辆均因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理。再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区C区骏业北路9号A幢一楼的厂房内有机器设备一批,该财产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案中查封,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由本院另案扣押及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待财产处理完毕后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待该财产变现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阳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