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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01号

王建民申请执行王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民,王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王宝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宝柱在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宝柱在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42万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