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印海。被告杨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杨印海、杨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