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谢年宏、李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5页第7行“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应为“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
代理
审判员 汪晓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
补正笔误裁定书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谢年宏、李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5页第7行“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应为“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
代理
审判员 汪晓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