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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谢年宏、李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5页第7行“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应为“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

代理

审判员  汪晓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