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208596-0。
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926108-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17745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