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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401号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易某某,女,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少英,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龙潭镇政府机关宿舍.身份证号码:430102198111115543。被告唐某某,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谌晓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谌珊珊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