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张玎玎,女,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白娟娟,女,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玎玎诉被告白娟娟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玎玎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玎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剩余80.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群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