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新民市张家屯镇双程堡子村民委员会(违法地新民市张家屯镇双程堡子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景波
审 判 员 齐良标
人民陪审员 白永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