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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114号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新民市张家屯镇双程堡子村民委员会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民市张家屯镇双程堡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新民市张家屯镇双程堡子村民委员会(违法地新民市张家屯镇双程堡子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景波

审 判 员  齐良标

人民陪审员  白永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