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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21号

王军祥与刘秀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祥,刘秀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祥,男,汉族,44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刘秀宇,男,汉族,31岁,现暂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军祥申请执行刘秀宇买卖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秀宇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