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祥,男,汉族,44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刘秀宇,男,汉族,31岁,现暂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军祥申请执行刘秀宇买卖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秀宇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