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执民字第35号

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与开化县同欣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开化县同欣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化县同欣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童展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同欣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4日,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开化县同欣硅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开化县同欣硅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货款155534.5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执行费2233.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