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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380-1号

王金玲申请执行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玲,女,1962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金玲申请执行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国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