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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512号

王丽娜与司黎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王丽娜。委托代理人赵江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司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诉被告司黎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娜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丽娜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左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