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06号原告冯丹,女原告马国福,男被告张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丹、马国福与被告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丹、马国福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丹、马国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丹、马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3125.00元,由原告冯丹、马国福承担。
审 判 长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
人民陪审员 于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