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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冯丹、马国福与被告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丹,马国福,张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06号原告冯丹,女原告马国福,男被告张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丹、马国福与被告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丹、马国福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丹、马国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丹、马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3125.00元,由原告冯丹、马国福承担。

审 判 长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

人民陪审员  于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