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侯海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银生,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龙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银生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银生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刘卫东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