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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4-1号

侯海全申请执行张银生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海全,张银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侯海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银生,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龙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银生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银生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刘卫东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