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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979号

申请执行人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洪芹、李仁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李洪芹,李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负责人秦友彦,主任。被执行人李洪芹,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上东庄村。被执行人李仁敏,男,1938年9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上东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洪芹、李仁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9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祥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