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杨尊灿,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荣,隆回县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禄云,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尊灿诉被告蒋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尊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尊灿以与被告蒋禄云达成和解,被告已将借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尊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杨尊灿负担。
审判员 曾海丰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