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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66号

原告天津市嘉运标准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嘉运标准润滑油有限公司,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66号

原告:天津市嘉运标准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兆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嘉运标准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曹克独任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维红、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油协议,明确约定了供油时间、供油地点、受油船名、油品名称、数量、单价、付款方式、计算方式等。同日,原告为被告实际加装了0#柴油14.6吨、120cst燃油89.2吨,油款共计人民币527200元,实际受油船舶为“盛安达66”轮,实际供油地点为黄骅锚地,受油船接收人员邰桂金在《船舶供油数量签收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签收单上亦有原告及被告受油船的公章,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油款。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油款人民币527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6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油协议,约定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在黄骅港为被告提供0#柴油和120cst燃油,单价分别为人民币7700元和人民币4650元,受油船舶为“盛安达66”轮,船舶受油后凭原、被告双方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确认书所记载的吨数为结算依据,被告应于该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油款。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为“盛安达66”轮提供了0#柴油14.6吨、120cst燃油89.2吨。供油后,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527200元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供油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供受油协议书、船舶供油数量签收单和发票予以证明。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其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原告为供油方,被告为受油方,原、被告之间的船舶物料供应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涉案供油义务,享有向被告主张供油款的权利,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全部供油款的义务,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供油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供油款利息损失是因被告迟延给付欠款产生的孳息损失,应予支持。因涉案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油款,故本院对原告请求以2014年4月7日作为利息起算日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供油款人民币527200元及自2014年4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嘉运标准润滑油有限公司人民币527200元。

二、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嘉运标准润滑油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6元,由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金额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天诚支行,账号:02200501040006269,户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科)。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