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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43-1号

徐建申请冷国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冷国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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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冷国章,男,生于1974年1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居民,现住射洪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冷国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冷国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四���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