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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1893-2号

耿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893-2号原告耿某,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崔某,女,1982年11月13日生,回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郭水仙,女,1957年11月15日生,回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