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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263号

[2015]紫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