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康武。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兰杰。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吉有。
委托代理人:李绪玲。再审申请人王康武、宋兰杰因与被申请人李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康武、宋兰杰申请再审称:王康武、宋兰杰给李吉有出具的欠据系其为索要李吉有所欠的1.6万元购房款而出具的,李吉有称需用二人出具的欠条换取1.6万元的欠据,后1.6万元的欠据找到了,却被撕毁,李吉有未将欠据返还王康武、宋兰杰。王康武要求李吉有出具收条的事实是真实的,打欠条不符合常理,该欠条的形成属于李吉有乘人之危,导致王康武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其主张李吉有欠其房款1.6万元,意在将此欠款与李吉有主张的债权相互抵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康武、宋兰杰自2007年起多次为李吉有出具欠据,欠款金额总计57,636元,王康武、宋兰杰对其在欠款人处签字以及上述欠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关于l,950元装袋费和2,600元板子款,王康武、宋兰杰虽未出具欠据,但其对欠款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另外,李吉有两次为王康武、宋兰杰代偿所欠张烈坤款项16,575元及13,400元,有王康武、宋兰杰出具的欠据和张烈坤出具的收条为证,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康武、宋兰杰应予偿还所欠款项。王康武、宋兰杰关于上述欠据的形成系其二人为索要李吉有所欠l.6万元购房款而为李吉有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主张,因其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违背常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王康武、宋兰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故其主张李吉有欠其1.6万元购房款以及该笔欠款应与李吉有本案主张的债权相互抵销的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王康武、宋兰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康武、宋兰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3页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