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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166号

许运红、高玉亮与张永安、王武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玉亮,许运红,张永安,王武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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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高玉亮,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许运红,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代选鉴定机构等。被告张永安,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武忠,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段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福安街二巷22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花婷,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亮、许运红与被告张永安、王武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许运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安、王武忠、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亮、许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亮、许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亮、许运红负担。

审判长 楚 新 � � �

审判员 郭银太

审判员郭彩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