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卜牛顺独任审判,
书记员李红艳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23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欧阳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宁远县舜陵镇五里桥村湾子里自然村后山竹林中、鸟立塘村后的枞树山中、祥文福肖家村等地流动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水子钱。被告人主要负责赌场的后勤保障、在赌桌旁收取水子钱、管理收支账目并凑摊子参赌。被告人何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欧阳某乙、刘某某、欧阳某甲、欧某丙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何某甲对自己犯开设赌场的行为深表后悔,要求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卜牛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