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君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京星,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康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君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康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朱见晓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
审判员杨传令、
代理
审判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拟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君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君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君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上诉人青岛君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见晓
审 判 员 杨传令
代理
审判员 陈凤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