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79号罪犯朱金梦,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南溪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梦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3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金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金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7.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金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文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