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927-4号
申请执行人:刘方明,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国兵,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六民二初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国兵开发的安徽省利辛县祥源中央名城B6#105-205、108-208;B2#106-206、111-211的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杰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永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