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1563-1号申请执行人施国忠,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刘加才,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胡芹美,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系刘加才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国忠与被执行人刘加才、胡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加才、胡芹美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施国忠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刘加才、胡芹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加才、胡芹美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鲤南镇柳坑街后巷10号的房地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加才、胡芹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春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