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0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李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继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职工。
被告:徐峰,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左敏,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左丽,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与被告徐峰、左敏、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