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276号
原告:张明生。
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栋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278-9。
法定代表人:费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生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生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326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326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