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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45号

吴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华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应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