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2月2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杰申
审 判 员 朱彦军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