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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2月2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杰申

审 判 员  朱彦军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