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37号
原告:安庆市迎江区俏佳人婚庆。
被告:范代勤,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迎江区俏佳人婚庆与被告范代勤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迎江区俏佳人婚庆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代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迎江区俏佳人婚庆撤诉的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迎江区俏佳人婚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