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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34号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某某、田甲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某某,田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田甲。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1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33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青

审判员 田统永

审判员 邸雪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继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