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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9号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雪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