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雪岚 来自: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雪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