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存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存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贯玲、白占玲,被上诉人吴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魏献忠
审判员 马艳芳
审判员 李凤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亚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