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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罗福海,邱加林,罗春红,邱春明,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廖爱清、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罗福海,职务董事长。被告罗福海,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邱加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罗春红,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邱春明,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费平。被告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山,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罗福海、邱加林、罗春红、邱春明、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罗福海、邱加林、罗春红、邱春明、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罗福海、邱加林、罗春红、邱春明、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当2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