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91-2号原告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东路258号。被告长春三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2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长春三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二道支行帐号×××××××××上的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止。冻结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海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