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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853号

王树峰与彭亚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树峰,彭亚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853号原告王树峰,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彭亚坤,男,1992年3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余,北京市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晓卉,北京市培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树峰与被告彭亚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海彦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峰,被告人保北分之委托代理人陈秋余、柴晓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亚坤经依法传唤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树峰诉称:2015年1月8日晚19时40分,原告驾驶京×号出租汽车由西向东行至建国门外大街日坛路口西200米处,适逢被告彭亚坤驾驶京××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剐蹭,致使原告驾驶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彭亚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京x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运营承包费550元、误工费772.4元、交通费7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人保北分辩称: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京××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原告主张的运营承包费、误工费及交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故被告人保北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主张的运营承包费及误工费应扣除燃油补贴和岗位补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晚19时40分,原告驾驶京×号出租汽车由西向东行至建国门外大街日坛路口西200米处,适逢被告彭亚坤驾驶京xx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剐蹭,致使原告驾驶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彭亚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汽公司)出租车司机,与案外人申勇共同驾驶京×号出租汽车进行运营,原告每月的运营承包费为4125元,首汽公司每月向原告王树峰支付燃油补贴906.5元、岗位补贴545元。事故发生后,首汽公司对京x号出租汽车进行了维修,共花费修车费1280元,取车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另查,京××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承包营运合同,交通费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彭亚坤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被告彭亚坤驾车与原告王树峰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彭亚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彭亚坤承担。鉴于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人保北分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运营承包费损失,原告同意在运营承包费中扣除燃油补贴和岗位补贴,本院不持异议,原告的运营承包费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在扣除燃油补贴和岗位补贴后依法确定。由于原告的误工及车辆运营承包损失均系实际发生的损失,并非间接损失,故应当由人保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树峰运营承包费三百五十六元四角七分、误工费七百七十二元四角、交通费七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亚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海彦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