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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三初字第2号

彭捷斌诉王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捷斌,王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彭捷斌,男,1988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明,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白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勋,桑植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捷斌诉被告王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捷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捷斌撤回对被告王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彭捷斌负担。

审 判 长  唐 军

人民陪审员  谷晓君

人民陪审员  XX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四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