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289号罪犯崔成,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66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崔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崔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崔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张乐一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