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8-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48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谢 强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