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温顺,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张雄飞,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亚丹,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张焕繁,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桓宾,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省银泰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928619-4。法定代表人王友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温顺与被告苏亚丹、第三人福建省银泰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温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温顺以欲与被告苏亚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温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温顺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阿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