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00078号

赵曼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涛、李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工技协临潼培训部,张涛,李伟伟,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78号

原告:赵嫚,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代理人:李健,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明。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工技协临潼培训部。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东路*号内*楼。

法定代表人:郭辉。

被告:张涛,男,汉族,1981年2月7月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秦陵村。

被告:李伟伟,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原告赵嫚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工技协临潼培训部、张涛、李伟伟、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嫚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工技协临潼培训部、张涛、李伟伟、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嫚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工技协临潼培训部、张涛、李伟伟、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赵嫚承担。

审判员 詹 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