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花志强。法定代理人花松林。被告杨益冲。被告张建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正,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志强与被告杨益冲、张建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志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花志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沙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