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360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观音井镇。被告何某,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观音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小林